企業在員工跳槽問題中存在哪些錯誤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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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員工跳槽問題中存在哪些錯誤行爲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企業在員工跳槽問題中存在哪些錯誤行爲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企業在員工跳槽問題中存在哪些錯誤行爲
1、以非法手段限制、報復離職員工;
2、限制員工的絕對辭職權;
3、違約金、培訓費漫天要價;
4、單位對員工進行的安全衛生培訓、技術工種的上崗前培訓以及提高員工崗位素質培訓是企業應盡的義務,這部分培訓不應當再收取培訓費;
5、《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規定了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用人單位限制勞動者離職,屬於違法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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