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工資不走銀行卡偷稅漏稅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8W

發工資不走銀行卡偷稅漏稅嗎

一、發工資不走銀行卡偷稅漏稅嗎

根據實際情況判斷,如果現金髮放薪資沒有繳納相關的稅費的話,那麼會涉嫌逃稅罪。

按國家有關規定,現金可在下列範圍內使用:

1.給職工個人的工資、各項工資性補貼;

2.支付給個人的勞務報酬;

3.支付各種撫卹金、學生獎學金、喪葬補助費;

4.支付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5.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各種獎金;

6.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7.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現行規定的結算起點爲1000元;

8.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結合勞動部發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政府出臺的《企業工資支付條例》,兩部法規並沒有禁止企業以現金形式支付工資。

但公司以現金形式支付工資,應注意一些問題:

1、勞動法要求公司必須以支付給員工的工資作爲計提社保等的基數,因此,公司以現金形式支付員工工資,這部分也要記入計提的基數。

2、《企業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時,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個人的工資清單。工資清單應當包括工資支付日期、支付項目、應發工資、實發工資、扣除工資等主要內容。

二、逃稅罪的立案標準

1、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 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2、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 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 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根據我國對現金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是可以依法用現金支付員工勞動報酬工資或者是各種工資性的補貼,因此單位沒有走銀行卡發放薪資,是否屬於偷稅漏稅的行爲,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斷,主要看是否有正常繳納相關的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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