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X與武威市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執行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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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執行人陳XX,男,漢族,住山東省濰坊市。
委託代理人陳XX,女,漢族,住山東省濰坊市。
被執行人武威市XX公司,住所地武威市涼州區南關西XX。
法定代表人何XX,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賀XX,該公司副經理。
委託代理人曹永峯,甘肅縱橫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受理的陳XX與武威市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執行一案,被執行人武威市XX公司應按調解書一次性賠償申請執行人陳XX醫療費等費用10000元,並負擔執行費50元。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已執行案款10000元、執行費50元,遲延履行利息申請執行人自願放棄執行,現案件已執行完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八)項、第二百五十七條(六)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終結甘肅省永登縣人民法院(2013)永紅民初字第82號民事調解書的執行。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 李 鐸
審判員 董國勇
審判員 金XX
書記員 姚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