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學生是否成立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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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日制學生是否成立勞動關係

全日制學生是否成立勞動關係?

全日制在校生具有學生身份,工作活動屬於脫產學業外的兼職性質。在校學生在外兼職、爲完成學校安排的社會實習、自行從事的社會實踐活動等,一般無法被認定爲勞動關係。但如果符合法定的條件也是可以被認定的;

首先,入職單位時已年滿16週歲,有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行爲能力和責任能力,則具備了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

其次是參與工作的目的,在校大學生到單位參加工作主要有三種目的:其一是勤工助學,指在校學生不以就業爲目的,利用學習之餘的空閒時間打工補貼學費、生活費的情形,其二是實習,指以學習爲目的,到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參加社會實踐,以鞏固、補充課堂知識,不以提供勞動力獲取相應勞動報酬爲目的。實習單位無需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僅根據需要支付必要的費用或補貼。其三是就業,指已完成學業即將畢業的在校大學生提前進入單位,接受單位的勞動管理,提供有報酬的勞動的,從事單位指派的工作任務。以上三種目的中,僅有第三種目的進入單位工作的,才能認定爲與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

因此,在校大學生只有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以就業爲目的入職單位,接受單位的勞動管理,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有報酬的,才能認定與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

二、勞動關係是如何認定的?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這三條標準實際包括對“用人單位”、“勞動行爲”、“勞動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單位”必須是我國勞動法中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而“勞動行爲”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具體勞動,並獲得報酬的過程。“勞動者”同樣必須具備合法的資格。

綜合上面所說的,全日制學生是不適合簽訂勞動合同的,而且雙方也不會存在勞動關係,但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合同,也是不能無故的認定此合同無效,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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