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報酬是怎樣規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9W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關於勞動報酬是怎樣規定的?

 一、用人單位應及時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不得拖欠工資。

拖欠工資全稱是無故拖欠工資,即單位不屬於法律規定的情形而不按期或者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爲。我國《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曰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放,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

二、用人單位應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在生產過程中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報酬包括三部分:一是貨幣工資,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各種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二是實物報酬,即用人單位以免費或低於成本價提供給勞動者的各種物品和服務等;三是社會保險,指用人單位爲勞動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險部門支付的失業、養老、人身、醫療、生育等保險金。

三、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申請支付令是民事訴訟法上的督促程序。民事訴訟法上的督促程序是指對於債權人提出的以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有價證券爲標的的財產上請求,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單方面申請,不經過開庭審理,以他的主張爲內容,直接向債務人發出支付命令的非訟程序。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且支付令能夠送達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2、《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3、《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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