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日期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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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日期怎麼寫?

法律規定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日期怎麼寫?

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日期就是按照實際的日期來進行填寫。勞動合同簽署日期和合同日期可以不同,按照實際入職日期計算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用人單位和勞動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範本是什麼?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茲有_____同志,性別: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於______年__月__日與我單位簽訂: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①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②無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時止),在我單位從事_________崗位工作。_____年__月__日因____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截止終止/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其在我單位工作年限爲__年__個月,特此證明。

個人簽字確認: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當代的社會,如果要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是需要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或者是符合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在終止完畢之後,如果新的用人單位要求出具證明的話,可以請求原來的用人單位來出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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