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48小時如何界定方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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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傷48小時如何界定方法是什麼?

工傷48小時如何界定方法是什麼?

工傷認定48小時期限的相關規定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都屬於工傷,這裏的48小時之內是硬指標,如果搶救的時間已經超過48個小時,或者當事人只是在超過48個小時之後才去世的,按照法律規定就不屬於工傷。

相關法律規定:

1、《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三條《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這裏“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2、《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1)項、第(2)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3)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二、認定工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職員可能會在工作的時候突發疾病,若此類職員被送往醫院救治之後依舊死亡,且是在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後的四十八小時內死亡,那麼死者就屬於工傷死亡的員工,死者的近親屬可以向死者的單位提出工傷賠償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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