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後不賠償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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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後不賠償怎麼處理?

一、工傷鑑定後不賠償怎麼處理?

如果無法私了解決的,工傷處理得按以下先後程序進行:

1、先通過勞動爭議仲裁認定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有勞動合同時不需此程序);

2、認定了勞動關係後再申請認定為工傷,包括認定後可能發生的訴訟;

3、做勞動技能鑑定評定傷殘等級(特別註明不是司法鑑定);

4、根據鑑定結果主張工傷賠償,提請仲裁,賠償請求又存在着是否一次性解決即終止用工與否兩種不同的方案,提出不同的主張。

如果工傷認定的結果表明此時並不屬於工傷的話,那麼工傷認定後單位不賠償也是合情合理的,也就是説申請工傷認定,即使最後作出了結果,也不代表此時用人單位一定要作出賠償,我們需要區分不同的情況分析處理。

用人單位在聘用員工後應當為每位購買工傷保險,是一種必要的保險。如果用人單位在工傷鑑定出來後公司不賠償怎麼辦可以先進行協商,協商無果的再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無果的就可以直接申請法院訴訟。

二、職工發生工傷單位怎麼辦?

1、傷亡事故發生後,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所以工傷事故發生以後,企業首先要做的是將事故上報。

2、單位需要給職工安排工傷鑑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當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單位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4、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

①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②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③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④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⑤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如果是在工作生活中,我國的勞動者因為工作的原因而遭受人身損害的,此時是可以在經過工傷認定程序之後,按照工傷鑑定的具體情況來請求用人單位對自己予以合法的工傷賠償的,如果是用人單位不履行賠償的法定的義務的,此時勞動者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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