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退休不屬於工傷認定的範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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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退休不屬於工傷認定的範圍嗎?

已退休不屬於工傷認定的範圍嗎

已退休不屬於工傷認定的範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與現單位之間的用工關係不構成勞動關係,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範圍,故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在務工中受到事故傷害不應認定為工傷,而應由用人單位對其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5條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勞務關係不是勞動關係,不能適用勞動法調整,因此不能適用工傷賠償,要根據民法通則的人身損害賠償規定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規定了“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和“僱員受害賠償糾紛”兩個不同類別的案由。僱員受害賠償糾紛是指在僱員關係中,僱員在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中受到傷害,由僱主承擔賠償責任而引起的糾紛。僱傭關係存在與否,是僱主責任的基礎。在這種僱傭關係中,僱員利用僱主提供的條件,在僱主的指示、監督下,以自身的技能為僱主提供勞務,並由僱主提供報酬。

已過退休年齡的員工,是不符合簽訂勞動合同條件的,用人單位是不能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

二、已經退休的勞動者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嗎?

1、需要確認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是否已經開始退休養老待遇,如果已經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那麼則應該該員工和公司之間的則應該是勞務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2、如果沒有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則還可以按勞動關係對待。

事實上,用人單位也應該清楚僱傭已經到退休年齡的職工要承擔的一些風險,因為畢竟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之後,個人精力都非常有限,而且,就算沒有退休,受傷的原因如果跟工作都沒有任何關係的話,也就沒必要申請工傷認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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