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破產條文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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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法破產條文有什麼?

勞動合同法破產條文有什麼?

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勞動者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自行到期終止,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要求企業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法院進行破產清算時優先支付員工賠付。

二、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有什麼?

《勞動合同法》是解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糾紛的法律依據,針對《勞動合同法》在實際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進行了司法解釋,比如審理勞動爭議的時候由誰來進行舉證,具體什麼樣的情況員工自己辭職也可以得到賠償金,規定了如果一方對仲裁不服去法院起訴的,那麼仲裁的裁決則沒有法律效力等等這些具體的問題。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勞動合同法》中有關於公司破產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給員工經濟補償金的規定。解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糾紛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員工在實際工作中,由於用人單位作出辭退,解除勞動合同,除名,減少勞動報酬等決定而引發勞動爭議時,用人單位應該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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