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勞動合同滿十年需要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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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機關勞動合同滿十年需要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嗎?

機關勞動合同滿十年需要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嗎

機關勞動合同滿十年的,需要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的期限有哪些類型?

1、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它是指企業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有一定期限的勞動協議。

2、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它是指企業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閲的,沒有期限規定的勞動協議。

3、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它是指以勞動者所擔負的工作任務來確定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特定的。必須一方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或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組織和個人;另一方是具有勞動權力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勞動者。

(2)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存在着管理關係,即勞動者一方必須加入到用人單位一方中去,成為該單位的一名職工,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並依法取得勞動報酬。

(3)勞動合同的性質決定了勞動合同的內容以法定為多、為主,以商定為少、為輔,即勞動合同的許多內容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規定,如工資、保險、保護、安全生產等,而當事人之間對合同內容的協商餘地較小。

(4)在特定條件下,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即勞動合同內容往往不僅限於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有時還需涉及勞動者的直系親屬在一定條件下享受的物質幫助權。如勞動者死亡後遺屬待遇等。

在行政機關,除了國家公務員之外,還有一部分臨聘人員,也就是民眾口中的臨時工,跟行政機關之間建立的是勞動關係,行政機關需要與之簽訂勞動合同,不管是在行政機關還是在普通的私人企業,籤勞動合同,都應該遵守國家關於勞動合同方面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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