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在休產假到期是否可以續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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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在休產假到期是否可以續簽?

一 、勞動合同在休產假到期是否可以續簽

動合同在休產假到期是可以續簽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初次簽訂勞動合同,期限多久都是合法的。也就是説期限是雙方協商的,法律無強制性規定。簽訂1天勞動合同或30年的勞動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不過,簽訂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勞動者工作滿10年之後再簽訂新的了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提出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我來幫你分析:

1、合同期延續到女工哺乳期滿,如果不續約將自動終止;

2、企業有義務在該女工勞動合同自然延續期內繳納社保,否則將承擔不利後果;

3、根據我的工作經驗,產假未到期,一般情況下該女工是不會與單位聯繫的。在產假即將到期時,她自然會主動與企業聯繫協商復工等問題,到這個時候你再與她協商勞動合同續簽的問題也不遲。

4、在社保管理機構內部,勞動關係管理(如勞動合同的簽訂、到期、續約等)與養老基金管理中心、醫療基金管理中心,是3個系統,他們既有聯繫又相互獨立,勞動關係的情況並不影響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的繳納。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由以上相關勞動合同法可以得知,女生在產期,公司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在待產在哺乳期間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給予更高的補償金額,而且在哺乳期間能得到相應的補償直至產期結束。如果續簽可以和公司申請,產期也有相應的補償,希望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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