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3天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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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曠工3天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嗎?

曠工3天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嗎?

視情況而定。

1、如果公司在規章制度中規定或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曠工達到三日以上,視為員工自離”,該項規定不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政策的情況,且沒有明顯不合理的情形,並經過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為公司行使用工自主權的依據;

2、如果員工三天沒有任何正當理由曠工,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3、公司應當及時向員工送達相關的催告到崗履職通知書,明確員工因為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崗違法單位的規章制度,視為其單方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等內容解除勞動合同的內容作為證據予以保存。

二、曠工處理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原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曠工,是指職工在正常工作日無正當理由不請假或請假未批准的缺勤行為,屬於違紀行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應當由用人單位在依法制定規章制度中規定處罰辦法。一些省市規定對用人單位沒有明確規定處罰辦法,職工連續曠工15天的,用人單位可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予以支持。

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對勞動者罰款100元肯定超過20%,具體超過多少,要以勞動者的月標準工資來計算。

三、用人單位怎樣處理曠工職工

1、收集員工曠工的其他有效證據。除考勤記錄外,企業還應收集其他能證明員工曠工的證據,比如企業內部的視頻錄像,還有企業人事職員可以與員工進行電話溝通,説明是什麼時間,詢問員工不來上班的原因,既表達出對員工的體貼,又瞭解員工不來上班的原因,當然要注意進行電話錄音。

2、為了強化證據,企業還可以增加一個督促回崗程序。企業可以向勞動者發出書面通知(郵寄),表明員工已經有多少天無故未到崗上班,限定員工在某個時間內回公司報道,否則將按曠工處理,公司將依據規章制度某某條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3、最後是解除程序。用人單位在具備以上條件時,就可以向勞動者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了,但是要注意,首先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中,一定要註明勞動合同解除的理由,即是以曠工解除勞動合同;其次要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至勞動者。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並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覆函》規定,送達應首先採取直接送達,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採用公告方式送達,視為無效。

上面所述,曠工對於員工來説是嚴重的違反了公司的制度,對於無故曠工的員工,公司是有權利處罰的,而且嚴重者還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所以,作為員工在不上班的情況下,一定要寫請假條,讓公司批准了之後,那麼這就不算是違反公司的條例,因而也不會處罰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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