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健康條款包括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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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健康條款包括什麼意思?

勞動合同健康條款包括什麼意思?

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健康條款包括: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等。最主要的就是勞動者的安全管理條例和安全操作保護以及危害防護。

二、普通員工簽訂注意事項

(一)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即可。否則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經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的期限有三種: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根據雙方的需求來協商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同時,如果有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若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並且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該情形不得約定試用期。

(三)對非全日制用工要特別注意

1、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

2、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

3、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4、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5、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否則發生工傷事故則要承擔相關責任。

綜上所述,勞動者在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有時需要注意一個安全條款,因為勞動者在從事危險作業時,必須要有用人單位給勞動者作出的安全管理保障來保障勞動者的安全,如果勞動者從事危險作業,而用人單位並沒有跟勞動者簽訂相關的安全管理條例,那麼是屬於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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