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了大病解除勞動合同麼
一、得了大病解除勞動合同麼
勞動者患有重大疾病在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有過錯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
職工患病,不能正常上班,應該享受《醫療期》醫療期內,企業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醫療期滿,職工患病沒有痊癒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給職工一次性醫療補貼。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二、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的條件
重大疾病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的條件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總的來説,職工在醫療期內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因為大病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當事人需與企業協商,在符合法律規定情況下,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職工醫療期滿後的勞動合同。但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按工作年限領取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