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勞動關係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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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勞動關係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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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時候,我們認為當勞動合同結束的時候就相當於勞動關係自動終止。但由於勞動關係與一般的民事關係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國家更注重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權益,所以,有時候勞動合同到期也不一定意味着勞動關係的終止,那到底什麼是勞動關係自動終止?下面就讓小編帶領大家一起了解了解吧。

勞動關係的建立、終止,是根據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履行一定的招工、退工手續來確定的。但辦理退工手續的前提是勞動關係已經終止,從因果關係來説,先有勞動關係的終止,然後才有辦理退工手續,開具退工單的問題。對勞動關係的解除,勞動法根據解除原因的不同,規定了好幾種情況,因而確定勞動關係解除的。

時間應因案而定:

1、對協商一致解除以及期限屆滿,條件成就而解除的,應當以協商一致的日期及期限屆滿之日,條件成就之日為勞動關係解除的日期。

2、對用人單位因勞動者具有違紀等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原因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屬用人單位行使單方解除勞動關係的權利,只要用人單位合法地行使法定解除權,其解除勞動關係的意思到達對方(勞動者),該行為即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單方解除勞動關係的,可以解除通知到達對方的日期為勞動關係解除的日期。

3、勞動者根據勞動法第31條規定單方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行使該權利,勞動關係的解除應是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滿30天后才發生效力未以書面通知單位,以及未滿30天的,均不發生勞動關係的解除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可以選擇與勞動者解除合同或者續簽。如缸果用人單位願意與勞動者繼續維持勞動關係,就應該續簽合同。如果合同期滿後,雙方對仍按原勞動合同履行,彼此沒有任何異議,則認定為雙方默認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繼續履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你提出續簽,公司不同意續簽,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

2、如果公司同意續簽,但是給你的新合同待遇降低了,你以待遇降低為由不續簽,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

3、你不同意續簽,除第2條的情況外,無經濟補償金;

4、如果你想拿經濟補償金,等公司通知你是否續簽,是最有利的。勞動合同到期是否續簽,單位是需要作出決定的。

以上就是關於勞動關係自動終止的相關內容了。我們知道當我們合約到期的時候,不再續簽很多時候就意味着勞動關係的結束,但是這並不是這就説不續簽後,勞動關係立刻消失了,因為勞動單位有義務提前30天提醒勞動者不再續簽,不然我們是可以要求單位賠償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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