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如何討薪才合法
一、農民工如何討薪才合法
1、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有工會的單位,可首先向工會反映情況,通過工會與用工方進行交涉;若單位還沒有成立工會組織,也可直接向用工方提出協商要求;被拖欠工資的工人還可聯合起來,向用工方提出集體協商要求,給他們施加壓力。
2、採用行政解決方法:可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隨着討薪問題日益受到重視,各地勞動局基本都有專門處理該類投訴的部門。
3、委託律師進行追討:即通過律師進行調解,調解不果可申請勞動仲裁;若對仲裁不滿的話還可以向提訟。
二、討薪過程中可以使用的證據種類
農民工在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權益時必須提供證明自己主張或案件事實的證據,常見的有三類證據可成為維護農民工權益的關鍵證據。(以下證據材料屬於常見證據的例舉,若有其他能夠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及工資數額的亦可)
1、勞動者來源於用人單位的證據
(1)具備用人單位公章的勞動合同;
(2)具備用人單位公章的給農民工的欠條;
(3)具備包工頭或工長簽名的欠條;
(4)單位工資單、工資表、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最好有單位公章或財務章);
(5)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如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的單據或記錄等(最好有單位公章或財務章);
(6)工作證、服務證、工作胸卡、工作服、工作標記等證明身份的證據材料;
(7)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最好有單位公章或財務章);
(8)印有勞動者名字的考勤記錄、考勤本(最好有單位公章或用人單位領導簽字);
(9)和用人單位領導關於工作情況的視聽資料(錄音、錄像等)。
2、來源於其他主體的證據
(1)證人證言:工友、用人單位的其他工作人員、勞動見證人等的證明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證言;
(2)工作期間給第三方提供服務後,第三方所出具的工作情況證明;
(3)職業中介機構印有雙方名字的收費單據。
3、來源於有關社會機構的證據
(1)發生工傷或職業病後醫療診斷證明;
(2)向勞動保障部門寄出的舉報材料等郵局回執。
三、違法手段討薪承擔的後果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