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勞動年齡的勞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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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勞動年齡的勞務糾紛
對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的判定

對於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存在不同情形:


1.已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退休金待遇的,退休後繼續出來工作的;


2.在單位工作到退休年齡後,辦理了退休手續並領取退休金,但仍繼續在這家單位工作的;


3.在單位工作達到退休年齡但因各種原因未能領取退休金,仍繼續在這家單位工作的;


4.超過退休年齡(但因各種原因未能領取退休金)仍然繼續出來工作的;


對於第一種情形,無爭議,就是勞務關係。


對於第二種情形,也無爭議,是勞務關係。


第三、四種情形則非常有爭議,司法判例中有認定是勞動關係的,也有認定為勞務關係。


綜上所述,對於60週歲以上的勞動者,他們簽訂的勞動合同依然存在法律效力,但是在已經辦理退休手續和享受退休金的待遇的勞動者,他們和單位的關係應判定為勞務關係,另外的情形各地高院有不同的判定方法。


我國法律中並沒有規定用人單位禁止聘用60週歲以上的老人,也就是説60週歲以上的老人仍然可以成為勞動者。60週歲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認勞動關係,將會根據勞動者是否已經開始享有養老保險金,如果已經享有養老保險金雙方的勞動關係將被破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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