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糾紛是否要仲裁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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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糾紛是否要仲裁前置
勞務糾紛是否要仲裁前置
需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如果涉及到以下爭議,則需要仲裁程序前置: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釋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部分社會保險爭議;
7、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8、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糾紛;
9、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10、因企業自主改制產生的爭議。
法律途徑: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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