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關係是否要給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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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勞動關係是否要給經濟補償
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是否有補償,分3種情況:
1、違法解除。單位辭退你,沒有任何合法理由,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合法解除。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 1;
3、無補償合法解除的情況。如果你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的情況例如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被判刑等情況,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你補償或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哪些情況可以申請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主動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和勞動者協商一致。
三、什麼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一般而言,員工主動辭職的,企業無須支付補償金。但如果出現“被迫辭職”情形,員工仍可向企業主張經濟補償金。“被迫辭職”包括勞動者以下列原因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用人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未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拖欠剋扣工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