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試用期被惡意辭退有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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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試用期被惡意辭退有補償嗎?

一、員工試用期被惡意辭退有補償嗎?

1、勞動者如果在試用期內被無過錯性辭退的,有補償,補償標準是由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半個月的工資;

2、如果是被過錯性辭退的,則沒有補償,但是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其結清工資;

3、如果是被違法辭退的,則有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試用期內,如果勞動者不符合崗位的要求,用人單位提出解除雙方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勞動者補償或賠償;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情況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不滿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違法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的,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為不定期勞動關係,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而不用提前30天。用人單位在僱傭勞動者時,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有一些單位因為疏忽或是其他,會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這是違法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試用期員工如何判斷公司是否可以辭退自己?

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公司才有權解除與試用期員工的勞動關係,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對試用期員工而言,主要為以下兩種情形:

1.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認為不符合錄用條件

由於法律上未明確限制錄用條件,許多公司多以“不滿足錄用條件”為由辭退員工。

但對於“錄用條件”的認定有以下限制:錄用條件必須合法、明確,公司應對員工進行公示或者提前告知,員工可以通過簽字的形式表示知情,招聘告示中的招聘條件及相應材料也可作為佐證。

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員工的,公司必須在員工試用期滿以前通知員工。

2.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

此種情形也較為嚴格,例如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規章制度;員工疑似或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後,故意隱瞞病情進行應聘等情形。

如果您確實存在上述的兩種情形,公司辭退您時可以不支付任何補償金或者賠償金;但是如果您不存在上述情形,公司辭退您則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如支付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要辭退員工,也是需要符合規定的情形,否則認定為違法辭退的,則單位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在約定試用期屆滿之後,用人單位認為員工還需要再考核一段時間的,那麼也是需要與員工進行協商,之後才能延長試用期,不允許單位擅自延長試用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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