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律師——父親承租公房其去世後母親使用雙方工齡購買子女能否繼承父親工齡份額

來源:法律科普站 7.16K

原告訴稱

北京房屋律師——父親承租公房其去世後母親使用雙方工齡購買子女能否繼承父親工齡份額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繼承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售房款中被繼承人朱某剛的份額,由三被告返還朱某德40萬元,由三被告返還朱某奇40萬元。

事實和理由:被繼承人朱某剛與林某系夫妻關係,二人共同承租了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的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承租人為朱某剛。朱某剛於2012年9月25日去世,其生前未留有遺囑,去世後遺產未分配。朱某剛去世後,涉案房屋轉由林某承租,其於2017年購買涉案房屋,於2018年取得產權證。

林某於2019年將涉案房屋出售,售價為418萬元。經房管部門核實,林某購買涉案房屋時使用了朱某剛42年的工齡。因涉案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朱某剛去世後遺產尚未分配,所以二原告在林某將涉案房屋出售後多次與其協商,但均被其拒絕。故二原告起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分割被繼承人的遺產。

 

被告辯稱

林某及朱某傑辯稱,涉案房屋是林某在朱某剛去世5年後所購買,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更不屬於朱某剛的遺產,二原告無權要求對涉案房屋按遺產進行分割,林某出售涉案房屋的房款同樣不是遺產,不能由二原告繼承分割。二原告所稱的工齡只是購買房改房時才給的優惠條件,單獨工齡不具有價值,不能繼承。買房時給的優惠也僅是給使用房屋的林某,而不是給已經去世的朱某剛。二原告不贍養、不孝順林某,林某不同意分給其售房款。

朱某宏辯稱,在本案中不放棄繼承權,由法院判決為準。

 

法院查明

朱某剛與林某系夫妻關係,二人育有四名子女,分別是朱某德、朱某奇、朱某傑、朱某宏。朱某剛與林某共同承租了涉案房屋,承租人為朱某剛。朱某剛於2012年9月25日去世,去世後遺產尚未進行繼承。朱某剛去世後,涉案房屋轉由林某承租,其於2017年購買涉案房屋,於2018年取得產權證,並於2019年將涉案房屋出售,售價為418萬元。經詢,二原告及三被告均稱朱某剛去世前未留有遺囑,朱某剛的父母在其去世前均已過世。

經二原告提交調查取證申請,本院向其出具調查令,二原告調取了涉案房屋的檔案材料,其中,檔案中含單位出售公有住房房價計算表,該表載明:房屋購買男方工齡42年,女方工齡16年,標準價高限1466.4元,年工齡折扣率0.9%,調節因素4%,已竣工年限5年。折抵相應補償優惠後涉案房屋實際房價為46458元。

三被告對上述所調查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林某及朱某傑稱上述證據不能證明涉案房屋屬於遺產,並稱該證據正好可以證明涉案房屋為林某一人所購買,和朱某剛沒有關係,不屬於朱某剛的遺產。

另詢,林某及朱某傑稱出售涉案房屋的418萬元售房款均在林某及朱某傑的銀行賬户中。

當事人雙方有爭議的事實主要有:

林某與朱某傑主張涉案房屋原系林某個人所購買,該房屋的原所有權人為林某。林某及朱某傑就此提交涉案房屋的不動產權證的複印件及成本價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樓房協議書(甲方為北京市朝陽區房屋管理局,乙方為林某)。其中,不動產權證複印件顯示涉案房屋的權利人為林某;成本價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樓房協議書,顯示涉案房屋經計算,實際售價為46458元,乙方應交納公共維修2009.9元,合計應付金額48467.9元。

二原告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主張購買涉案房屋時使用了朱某剛的工齡。

庭審中,本院要求林某及朱某傑釋明提交出售涉案房屋的房屋買賣合同,二人表示不同意提交該房屋買賣合同,但認可售房款數額為418萬元。本院向二人釋明,二人應當提交該房屋買賣合同,但其拒絕提交,其應在本案中如實陳述事實,如經發現其在本案中做虛假陳述,相應法律後果由其自行承擔。二人均表示聽清,且無異議。

 

裁判結果

一、被告林某購買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時折算被繼承人朱某剛的工齡而獲得的政策性福利所對應的財產價值的個人部分1484417元,由原告朱某德、原告朱某奇、被告林某、被告朱某傑、被告朱某宏各自繼承五分之一,被告林某與被告朱某傑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分別支付原告朱某德、原告朱某奇、被告朱某宏各296883.4元;

二、駁回原告朱某德及原告朱某奇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本案中,各方均認可涉案房屋已被出售且售房款為418萬元,法院對此不持異議。

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房時,依國家有關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齡而獲得政策性福利的,該政策性福利所對應財產價值的個人部分應作為已死亡配偶的遺產予以繼承。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涉案房屋系由林某以成本價所購買的公房,其在購買時使用了朱某剛的工齡,取得了政策性福利,這種福利所對應的財產價值的個人部分理應作為朱某剛的遺產分割繼承。該政策性福利所對應的財產價值應參考下列公式計算:(已死亡配偶工齡對應財產價值的個人部分÷購買公房時房屋市值)×房屋現值。根據這一公式計算可知,依據朱某剛的工齡所取得的政策性福利所對應的財產價值應為1484417元。

因朱某剛生前未留有遺囑、遺贈、遺贈撫養協議等處分自己遺產的文件,故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因二原告及三被告均為朱某剛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故法院確定由其五位第一順位繼承人,即二原告及三被告之間平均繼承。現各方均認可涉案房屋已出售,且售房款目前均在林某與朱某傑處,故應當由林某與朱某傑按照上述繼承原則,分別支付朱某德、朱某奇、朱某宏各296883.4元。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