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動仲裁會通知被告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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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勞動仲裁會通知被告嘛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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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代通知金會支持嘛

勞動者在申請勞動仲裁的時候,要求支付代通知金,仲裁機構是支持的,但是勞動者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不能同時主張賠償金與代通知金。代通知金是在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情況下存在的。

什麼是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法》系統的規定了勞動合約補償金額的範圍及條件。其中,《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這裏“額外支付勞動者一月工資”即為“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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