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籤勞動合同有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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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籤勞動合同有什麼後果

我們都知道勞動關係的建立是需要通過簽訂勞動合同來確定的,但在實踐中卻存在很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籤勞動合同對雙方有哪些法律後果?現在本站的小編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詳細的介紹。

未籤勞動合同有什麼後果:

現實中存在勞動者不願意簽署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不願簽署勞動合同兩種情況。

當勞動者不願簽署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仍需要履行相應的通知程式。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仍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勞動者仍不願意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並支付經濟補償。

當用人單位不願簽署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認識到其行為的法律風險,應當儘快和勞動者補籤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日期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當勞動者遇到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時,請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在維權的過程中遇到任何法律問題,請聯絡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為您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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