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關於勞動合同只要簽字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6W

在我國關於勞動合同只要簽字嗎

我們所有人步入到社會當中尋找到自己第一份心儀的工作的時候,其實很多方面所表現出來的一些做法一看就是屬於新人的,有些時候會發現,在書本上曾經學到的那些知識和真正步入社會當中所體會到的是完全不一樣的,如有人可能學習過勞動合同是必須要簽字並且蓋章的,但是卻發現人事資源部的同事直接在上面簽字了,那麼,在我國關於勞動合同只要簽字嗎?

一、在我國關於勞動合同只要簽字嗎?

《勞動合同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根據這一規定,我們可以看到,用人單位蓋章並不是勞動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可表示勞動合同生效。

只簽字不蓋章或只蓋章不簽字的勞動合同也經常能見到,可分為以下3種情形:

1、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是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為可直接視為該用人單位的行為,因此,法定代表人在勞動合同上簽字,即可證明該勞動合同有效。

2、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是用人單位的行政或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

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關於代理以及《合同法》第四十九條關於表見代理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完全有理由相信,行政或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前得到過用人單位授權,他們的言行可以視為單位真實意思的表達。

因此,一般情況下,他們簽字的勞動合同應認定有效。

3、勞動合同上只有用人單位公章。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效力,可以代表法人意志,蓋了公章就等於該組織已承認這個合同。

二、籤勞動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項?

1、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即可。否則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經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的期限有三種: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根據雙方的需求來協商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同時,如果有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若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並且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該情形不得約定試用期。

3、對非全日制用工要特別注意

(1)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

(2)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

(3)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4)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5)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否則發生工傷事故則要承擔相關責任。

4、高階管理人員簽訂注意事項

(1)聘任和解聘的問題

對於高階管理人員的聘任和解聘不同於一般的勞動者,他主要是由《公司法》等法律專門規定的,如依照公司法規定未經用人單位董事會的決議,用人單位是無權直接聘任或解聘高階管理人員的。所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規定明確,以便和普通員工的勞動合同區別開來。

(2)加班費問題

對於高階管理人員來說,其工作性質是與普通勞動者不同的。在實務中,經常會有公司的高階管理人員離職以後,向公司要求給付加班費的問題,但在司法實務中,高階管理人員有加班費一般得不到支援。所以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解決這個問題。

(3)保密條款

由於高階管理人員會接觸到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所以為了防止高階管理人員將商業祕密洩露給他人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就需要在勞動合同中增加保密條款,勞動合同中的保密條款一般是進行原則性規定,最好能單獨簽訂相應的保密協議。並且對違反保密條款時應承擔的責任做好約定。

(4)競業限制條款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在用工時或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經營同類業務或在與本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為了更好的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在與高階管理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根據實際情況新增競業限制條款。

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是隻簽字,根本就不需要蓋章的,簽字就代表著此份合同已經正式的生效了,員工和公司這一方都不需要專門的在合同當中蓋章的,可見勞動合同只要簽字嗎的這個問題也是非常的好理解的。第一次處理勞動關係的時候固然小心謹慎為好,但用人單位和社會其實更需要的是懂得在原則的範圍之內靈活變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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