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以上員工離職的補償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2W

如果員工離職的情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幾種情形,包括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無過失性辭退、經濟性裁員、到期非勞動者因素終止等,用人單位就需要對其進行補償。補償的具體數額是十個月的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按本地區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年以上員工離職的補償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