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適用於什麼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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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法適用於什麼範圍?

勞動合同法適用於什麼範圍?

《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均為勞動關係領域。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對其適用範圍所做的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由此可見,一部法律都有自己的適用範圍,只有在這個範圍內,才能適用該法解決相關問題。

二、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強行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在法律規定的條件未滿足時解除勞動合同

在相關條件滿足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分別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和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

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打算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卻沒能與勞動者達成一致,則協議解除的條件不存在。如果此時用人單位強行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法是保障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也是解決勞動糾紛和勞動爭議的一個重要法律依據。但實踐中對適用勞動合同法是有條件的,因此簽訂勞動合同時一定要符合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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