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續簽孕婦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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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勞動合同期滿後不終止,單位應當續延(不是續簽)原勞動合同期限至女職工一年哺乳期結束為止,然後雙方決定是否續簽。如果單位現在讓懷孕女職工離職,那麼屬於單位單方面違法終止勞動合同,女職工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至一年哺乳期結束為止,不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女職工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賠償金,每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賠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

合同到期不續簽孕婦怎麼處理

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除非具備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自身有重大過錯的法定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此外,為防止用人單位變相損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忽視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的特別保護,《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還特別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因此,女職工完全可以放心地孕育下一代。懷孕期間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與勞動者續簽,則執行新勞動合同;公司不與勞動者續簽,也沒關係,因為原勞動合同自動續延至哺乳期屆滿,工資待遇按原勞動合同執行,勞動者照樣可以享受到“三期”的特殊待遇。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孕婦和用人單位的合同到期的時候,除非孕婦自己不願意進行續簽,否則用人單位是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要等到哺乳期結束以後才能夠決定是否繼續續簽,懷孕期間開除員工是屬於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合同或者是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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