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籤勞動合同不買社保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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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籤勞動合同不買社保該怎麼辦?

交納社保同時屬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現實中一般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之後,緊接著就會為勞動者購買社保,當然了社保當中的大部分費用其實還是由用人單位在承擔的,因此有的單位就與勞動者約定只籤勞動合同不買社保,那遇到這樣的情況該怎麼辦?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只籤勞動合同不買社保該怎麼辦

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辦社會保險手續,或者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辦理了社會保險手續,但由於用人單位欠繳、拒繳社會保險費發生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勞動者可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解決。

這裡還有一種情況,對於因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勞動者可向人民法院應提起訴訟。

二、單位不繳納社保可以辭職嗎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如果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辦理應有的社會保險,即侵害了勞動者的利益。而一旦發生這種情況,勞動者是可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此外,《勞動合同法》還將社會保險規定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明確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法定義務,雙方都必須履行。

三、辭職是否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是指合同到期不再續簽或者合同未到期單位提前辭退職工的情況下,單位應當給職工一定的經濟補償,目的解決職工未找到新的工作崗位之前的生活困難。職工個人為了另尋高就要求辭職,單位不給經濟補償。

職工提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屬於職工違約,應當承擔違約金。但是,按照新的《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如果你的單位沒有給你提供培訓費用,你就不需要承擔的賠償違約金的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買社保是不能通過約定來排除的,這是屬於法律規定的義務,當事人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但卻不能放棄自己的義務。而要是單位只籤勞動合同不買社保的話,勞動者可以先與單位協商,如果無法協商一致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處理,當然因此造成了損失的也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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