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孕期有哪些勞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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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孕期有哪些勞動保護

女職工要是處於懷孕期間的話,這屬於比較特殊的時期,在各個方面都是受到了法律特殊保護的。這其中,就要求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孕期提供勞動保護。那到底女職工孕期有哪些勞動保護?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女職工在孕期期間,其所享受的勞動保護主要是對用人單位行使勞動權利的一些限制,具體包括以下三個主要方面:

一、勞動合同的限制保護

1、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懷孕女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二、工作內容的限制保護

1、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2、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於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

3、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三,薪酬待遇的限制保護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且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不受影響。

女職工孕期是比較脆弱的,因此原則上是不允許用人單位將其解僱。當然,在孕期也是可以參加相應的勞動,只不過此時會受到一些特殊的保護,就包括不能從事孕期禁忌的勞動,不能安排夜班和延長工作時間等等。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宜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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