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提出辭職可以隨時走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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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提出辭職可以隨時走人嗎?

一、合同到期提出辭職可以隨時走人嗎?

正式員工合同到期可以立即走人。按照《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詳情如下:

1、合同到期後可以立即走人。

2、勞動合同到期,是自然終止勞動合同,不是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合同中沒有約定需要勞動者提前告知,勞動者就沒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工單位的義務

3、這是用人單位自己在勞動合同的管理上沒有到位,用人單位自己有責任提前徵詢勞動者是否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願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安排工作交接。

3、現在勞動合同已經到期,合同已經自然終止,你已經不屬於該單位的人,只要辦理離職手續就行。單位不辦理離職手續違法,你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訴維權。

二、經濟補償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從上述條文來看,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其他情況下公司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勞動合同期滿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起算年限為: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其依據在於《勞動合同法》第97條: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確定了勞動關係後,雙方也是需要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那麼在勞動合同中也要寫明工作的具體內容以及工作的具體期限,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也是需要辦理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並支付一定的賠償費用。

當在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不進行續簽勞動合同是不需要支付任何的賠償和違約金的,如果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進行續簽則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那麼經濟補償金也是會根據勞動者的 工作年限來確定和計算的,當用人單位不支付補償金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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