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可否算勞動關係?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7W

臨時工可否算勞動關係?

按照法律要求,所有的單位都應該與員工之間簽訂勞動合同,但事實上,在很多用人單位還有不少的“臨時工”。有人認為,只要沒有勞動合同就沒有辦法構成勞動關係,但是,也有一些人的意見是相反的。那麼,臨時工可否算勞動關係呢?本文就為大家說明一下這個問題。 

臨時工可否算勞動關係

自《勞動合同法》出臺以後,原則上要求所有用單位都必須和員工簽訂一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是在我國目前的勞動實踐中,許多單位仍然大量使用所謂的“臨時工”。主要原因是某些單位為了“逃避”繳納各項保險,承擔某些責任和費用,往往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這些用人單位往往錯誤地認為,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一旦在勞動者身上出現問題或是出現傷害,給用人單位帶來不好的形象或是損失,用人單位就可以輕鬆的一腳踢開。但是,這些用人單位“忽視”了: 除了簽訂勞動合同之外還有另一項“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例如,在工傷認定中,其中強調的一項就是“事實勞動關係”,也就是說,無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只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個人與用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頒佈後,我國的勞動法律中已不再使用“臨時工”這個詞。

《勞動合同法》中也只規定有全日制工和非全日制工,並且《勞動合同法》在規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時,沒有以臨時工和正式工來加以劃分和規範,而是規定雙方都應簽訂有固定期限勞動、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以此來規範雙方的勞動關係,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人單位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員工在工作時受到傷害就可以申請社保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 條第1 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而事實勞動關係也是《工傷保險條例》所認可的。即臨時工與企業的職工一樣,符合法定情形的,均應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因此,用人單位為節省成本,採用“臨時工”的形式用工,不繳納社保費用,其實是很不明智的。工作期間不出問題還好,萬一發生工傷事故,就只能由用人單位來賠償了。

1、用人單位在實際用工之時,要嚴格執行勞動法的規定,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要以“臨時工”的形式用工。

2、如果企業使用“臨時工”將面臨很大的法律風險,不但承擔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等法律風險,而且,如果“臨時工”在工作中受傷,那麼會被按照工傷處理,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並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賠償。

根據我國法律來說,雖然臨時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其勞動是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因此,關於臨時工可否算勞動關係的問題,回答是肯定的。在我國,只要是員工,不論是所謂的臨時工還是正式員工,當在工作中受到傷害時,都有權利向有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從而獲得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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