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當事人仲裁裁決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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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當事人仲裁裁決不服的
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怎麼辦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行政機關嗎在上文中為大家解決了這個問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是行政機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裡面成員雖然有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辦事機構也在勞動保障部門,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是行政機關。此外,如果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的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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