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舉證責任的案例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3W
加班費舉證責任的案例
加班費的舉證責任
關於加班費的舉證責任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一般應當是由勞動者提出加班的初步事實及本人工資發放記錄,由用人單位證明員工的考勤記錄及加班費已經足額發放的記錄,否則將承擔舉證不利的責任。對於考勤記錄基工資發放記錄用人必須儲存兩年的記錄,否則視為用人單位舉證不利,總之勞動仲裁案件應當傾向於更多的讓用人單位舉證,否則勞動者的訴求很難得到實現。目前我國法律對於加班費的請求也只支援兩年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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