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補繳養老保險費確認勞動關係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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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關於做好補繳養老保險費確認勞動關係案的通知

關於做好因補繳養老保險費要求確認勞動關係爭議案件處理工作的通知

粵勞人仲函(2020)1號

各地級以上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5號)下發以來,部分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受理因補繳養老保險費要求確認勞動關係爭議案件增幅較大。近日,人社部調解仲裁司下發通知,要求切實做好因補繳養老保險費要求確認勞動關係爭議案件處理工作,現根據通知要求,借鑑其他省份經驗做法,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一、準確理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5號,以下簡稱5號檔案)及補充通知有關規定
在落實5號檔案過程中,部分地區將相應文書特別是仲裁文書作為養老保險費補繳及轉移接續的前置條件,出現了要求與用人單位無確認勞動關係爭議的勞動者提供仲裁文書,要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突破法律規定出具文書,補繳行為發生後要求補充提供仲裁文書等不當做法。為解決上述問題、完善有關政策,人社部辦公廳下發了《關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人社廳發(2019)94號)。該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規範一次性補繳程式和必要證明文書。通知明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查處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並責令補繳,導致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超過3年(含3年)的,由轉出地負責提供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補繳時出具的相關文書。二是強調仲裁委員會不得突破法定受理範圍、處理程式出具文書。通知明確相關文書是由仲裁委員會等部門在履行各自法定職貴過程中形成。三是強調仲裁文書不得事後補辦。通知明確仲裁文書產生於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之前,不得通過事後補辦的方式開具。四是強調參保人員無提供仲裁文書義務通知明確原則上由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
二、依法規範因補繳養老保險費要求確認勞動關係爭議案件立案受理工作
確認勞動關係爭議案件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2017年7月1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實施後,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時不再主動審查仲裁時效,但案件涉及虛假仲裁,惡意串通虛構勞動關係事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合法權益的除外。新《勞動人事爭議仲栽辦案規則》實施前,申請人的仲裁請求已超過仲裁時效,申請人在實施後申請仲裁的,不受關於仲裁委員會不主動審查時效規定的限制。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條的規定,依法審查當事人主體是否適格等條件,如是否有明確的被申請人,申請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企業是否登出等,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立案。
三、依法處理因補繳養老保險費要求確認勞動關係爭議案件
要落實《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規定,不得通過仲裁審查確認、慎用仲裁調解方式處理確認勞動關係爭議案件。要穩慎把握確認勞動關係原則,加大證據審查力度,確保證據符合“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要求。對於當事人未提供書面勞動合同的,從嚴依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進行認定;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19)19號)要求當事人提供工資支付憑證等有關證據。要加強案件立案、結案審批、監督環節,必要時可與養老保險行政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等進行會商。
四、學習借鑑部分地區相關爭議案件處理經驗做法
近年來,一些地區在因補繳養老保險費要求確認勞動關係爭議案件處理方面積極探索、成效明顯。比如,安徽省人社廳明確,對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養老保險的,養老保險行政機構、社保經辦機構、勞動保障監察和仲裁機構可採取“先易後難”的辦法進行處理。又比如,江西省人社廳明確,對當事人提供書面勞動合同的案件首先要認真審查書面勞動合同的真實性,其次要當事人提供相應年份的工資支付憑證、檔案或其他相關證據予以佐證。特別是對時間跨度較長的案件,一般不能僅憑書面勞動合同確認勞動關係。再比如,湖北省人社廳明確,仲裁委員會要嚴格審查證實勞動關係實際履行狀態的相應原始證據,審慎確認勞動關係不能僅依據當事人陳述、承認或者事後製作的材料作出裁決,不能以調解方式結案。請各地認真學習借鑑上述地區經驗做法(見附件),依法穩慎處理相關爭議案件。

附件:安徽、江西、湖北等地處理相關爭議案件經驗做法(略)

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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