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沒有籤勞動合同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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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沒有籤勞動合同引發爭議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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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企業改制引發勞動爭議的受案範圍



    企業改制會引起原企業和其職工之間的勞動法律關係的重大調整,是一個系統而又複雜的命題。首先,涉及到原來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效力問題;其次,涉及到企業職工身份轉換中新的勞動法律關係的創設問題;再次,涉及到職工勞動保險和工資拖欠等的負擔問題;最後,還涉及到企業改制過程引發的勞動糾紛的解決問題,等等。由於這類案件多數具有群體性、對抗性、集中性、社會性等特點,矛盾激化,很容易造成職工不滿,甚至引發群體性上訪。但是,調整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的法律、法規及有關企業改制政策相對滯後,使得人民法院在面對此類案件逐年增多的形勢下,法律適用問題日益突出。《解釋三》就因企業改制所引起的勞動糾紛案件的受理範圍作出規定: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引發的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在理解和適用本規定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因企業改制活動引發的糾紛,必須是建立在企業自主改制基礎上,即可以歸納為人民法院主管範圍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才依法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僅受理企業改制中基於平等民事主體關係而發生的民事糾紛,當事人因此發生的爭議才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否則不能啟動民事訴訟程式,這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通則。人民法院受理因企業產權制度改造而發生的糾紛,是指平等的民事主體因改造企業產權制度而發生的民事權益糾紛。企業產權制度改造是通過企業發生民事行為,設立民事法律關係實現的,比如出售企業資產、企業兼併與分立、債權轉股等。企業產權制度改造不僅涉及參與企業改制的相關當事人的利益,而且還涉及原企業利害關係人的利益。因此,凡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因參與企業改制而發生的民事糾紛和因企業改制涉及他人民事權益而引發的民事糾紛,均屬於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二,對於由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主導的企業改制引發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對於政府主管部門在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中發生的糾紛是否應當受理的問題,早在1996年最高法院就作出法復[1996]4號《關於因政府調整劃轉企業國有資產引起的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批覆》,表明對此類糾紛不予受理的態度。2000年10月,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指出“企業職工下崗、整體拖欠職工工資是企業制度改革和勞動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現的特殊現象,不是履行勞動合同中的問題,由此引發的糾紛,應當由政府有關部門按照企業改制的政策規定統籌解決,不屬於勞動爭議,不應以民事案件立案審理。”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規定“政府主管部門在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上內容表明瞭最高人民法院對於由政府主管部門主導的企業改制視為不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因而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一直不予受理的基本態度。


    在閱讀過本篇文章中的有關內容,我們就不難理解,國家對於勞動爭議的相關司法決議,更多的也是提醒讀者,如果再由於民事糾紛或是刑事糾紛而產生的勞動仲裁,讀者就能夠通過相關的核心條款來進行維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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