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擅自離職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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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擅自離職怎麼辦?

一、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擅自離職怎麼辦?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擅自離職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來解決。員工沒簽勞動合同的,可以通過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的方式來辭職;如果員工還在試用期的,則只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如果用人單位有不按約定提供勞動保護等情形的,則員工可以在通知單位後,立即辭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剋扣工資怎麼辦?

若用人單位隨意扣除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滿六個月不到一年的按一個月計算,未滿六個月的按照半個月計算)。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對於勞動合同的簽訂可能會不以為然,實際上如果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那麼對於勞動者來說,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2條當中的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的工資賠償,但是勞動者也不能夠隨意的就離開自己的崗位,還是需要履行通知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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