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滿10年合同到期後用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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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作滿10年合同到期後怎麼辦這個問題,小編這裡告訴大家,勞動者是可以在工作滿10年合同到期後,繼續與企業繼續簽訂勞動合同的。只要企業職工和所在單位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一致的話,勞動者是可以和所在單位無限期訂立勞動合同的。

工作滿10年合同到期後用該怎麼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如果公司說不要你了,那麼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你,或者支付你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另外,每工作一年,需要補償你一個月的工資。不滿6個月的部分,補償半個月。最高補償12個月。你工作了10年,需要補償你10個月。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如果你不想在這家公司幹了,只要單位沒有跟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其它勞動法規定的要求,你都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並要求補償。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三十八條規定如下: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三十六條規定如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如下: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如下: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如下: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關於工作滿10年合同到期後應該如何處理這個問題,大家心中都清楚了吧。在工作滿10年合同到期後,大家可以選擇繼續與該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當然,如果大家不喜歡原來的工作了,也可以在工作滿10年合同到期後,重新尋找新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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