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後賠償的內容怎樣?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4W

員工在給用人單位工作,正常情況下,都會簽訂一份關於雙方勞動關係的勞動合同,裡面會規定雙方權利和義務還有違約責任等內容,並且一般用人單位都給予員工一定的休假機會。對於有合同的勞動者來說,能夠有效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麼合同到期後賠償的內容怎樣?

合同到期後賠償的內容怎樣?

一、合同到期後賠償的內容怎樣?

1、合同到期,公司可以拒絕續簽(即強制趕人)。但要支付經濟補償(2008年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五款規定,在08年1月1日後到期的固定期限合同,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不代表公司預設。但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82條)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08年勞動合同法第14條)。

4、所以你不用主動問,公司不和你籤,對你有好處:付二倍工資或成為固定期限合同。當然,如果還想再這個公司做的話,不要要求二倍工資了。如果公司辭退你,可以到勞動仲裁部門投訴,維護自己的權益。

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1、《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特別規定。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閱讀,我們知道簽訂合同對於勞動者來說是有很大的幫助的,我們知道勞動者在社會上是弱勢群體會被欺負,包括自己的用人單位,如果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或者是其他對勞動者不利的後果的,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