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續簽算裁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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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到期不續簽算裁員嗎?
合同到期不續簽不算裁員,勞動合同到期後,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另外,員工不續簽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合同到期後是否需要續簽,應當根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工作實際而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選擇是否續簽的權利,但涉及到勞動者不願意與用人單位續簽的,那麼是無法獲得經濟補償金的,雙方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仲裁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