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範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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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範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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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範圍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是勞動仲裁的範圍。


    相關條款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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