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可以多次質押嗎 - 特別提示質權人約定哪些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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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可以多次質押嗎?特別提示質權人約定哪些條款?

一、股權可以多次質押嗎

不能。股權和任何權利一樣,都是隻有一次的質押機會。重複質押,本質就是欺詐。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一十四條 【數個抵押權的清償順序】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二、為了股權出質順利設立及股權質權的實現,應該特別提示質權人約定哪些條款

股權質押協議作為規範質權人和出質股東權利義務的書面合同,筆者認為,為了保護質權人,在該協議中,應將股權質押的核心內容以及其他對股權質押設立、股權質權實現有影響的特別條款列明。對此,根據股權質押的合同目的,筆者理解有以下幾方面需要約定:

1、股權質押協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股權質押協議合法和有效是首要前提,否則,如果無效則協議將恢復原狀。對於股權質押協議的有效,既要保證該協議不違反法律的效力性強制規定和限制性規定,又要保證主合同即借款協議或者投資協議的有效,例如,如果是出借方與借入方都是企業,則不宜雙方直接簽訂《借款合同》,建議採取委託貸款、信託貸款等其他變通的合法有效方式,以規避因企業之間借款合同無效而產生的從合同即股權質押協議無效。

2、股權質押標的對象,應該包括股份、股份比例項下各項權能、以及股份項下的增值、收益等。

3、股權質押期限,股權質押作為限制物權,應不設期限,主債權未能足額及時清償的,質權不消失。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另行約定抵押擔保期限,或者登記機關違反上述法律規定,擅自設立抵押權存續期限,都違背了物權法定主義原則,同理也適用於質押期限。

4、股權出質登記手續的時間和雙方義務。為了股權質押手續及時順利辦理,避免出質股東在股權質押設立時推卸責任,應將質押手續辦理的時間以及出質股東需要提交的材料、質權人協助義務等內容約定清楚。

5、出質股東應取得目標公司及其內部公司(如果出質人為公司的)股東會同意股權出質的決議。雖然股權出質登記機關的行政規定在股權出質設立應提交的文件中並未包括股東會決議,但是,為了避免股權出質設立後與目標公司其他股東不必要的爭議,以及股權質權實現時質押股權順利轉讓,在股權質押時即應取得股東會表決。

6、出質股東的陳述保證,包括質押股權不存在權利瑕疵,保證質押股權價值不明顯減少,有義務促使目標公司不擅自處分公司資產,不作出其他損害質權人權益的行為。

7、對違約責任具體約定。應吸取其他民事案件中未具體約定違約責任導致守約方無法主張損害賠償的教訓,在股權質押協議中,應對出質股東的主要違約行為進行界定,並對對應的違約責任具體約定,該違約金既可以操作,又能救濟質權人。

8、設立協議解除的退出機制。同樣應吸取其他民事案件中未約定協議解除情形導致守約方單方要求違約方退出的教訓,協議中應明確約定何種情形下,質權人有權單方要求解除股權質押協議,尤其是對出質股東違反誠信和善良管理義務,致使質押股權價值明顯減少的情形。

綜上所述,股權可以多次質押嗎?答案是否定的。股權和任何權利一樣,都是隻有一次的質押機會.重複質押,本質就是欺詐。另外,為了股權出質順利設立及股權質權的實現,應該特別提示質權人約定好相關的條款,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無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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