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協議範圍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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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權質押

股權質押協議範圍是怎樣的?

股權質押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通俗地説,股權質押就是把“股票持有人”持有的股票(股權)當作抵押品,向銀行申請貸款或為第三者的貸款提供擔保。

上市公司大股東進行股權質押説明公司資金週轉困難而且公司資信一般,因為一般的時候,公司需要資金可以用資產到銀行做抵押貸款,而上市公司的股權最具有流動性,上市公司大股東用上市公司的股權做抵押貸款是因為它的其他資產難以獲得貸款信任。同時也説明大股東對上市公司不怎麼看好,如果是好股票,貸款的風險它就不願意去用股權做擔保。

二、股權質押協議範圍

股權質押範圍股權質押範圍為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甲方為追索債務發生的律師費、差旅費、訴訟費等全部為實現質押權發生的合理費用和支出。

三、股權質押要注意什麼?我國對股權質押有哪些法律規定?

我國《公司法》對股權質押缺乏規定。真正確立了我國的質押擔保制度的是1995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擔保法》,其中包括關於股權質押的內容。200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再次明確股權可以質押。

《擔保法》第七十五條(二)項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可以質押。《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可以轉讓的股權可以出質。另外,1997年5月28日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佈了《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經其他各方投資者同意將其股權質押給債權人”予以特別確認。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以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物權法》關於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質登記程序的規定與《擔保法》不一致。因《物權法》頒佈在後,目前股權質押的法律實踐操作以《物權法》為準。

根據《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應經審批機關批准和登記機關變更登記。未經審批機關批准的股權變更無效。未經登記機關登記的則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以上就是為大家解答了股權質押及股權質押協議範圍的相關回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瞭解。總而言之,目前股權質押已經成為企業補充資金流動性的常用方式之一,但風險也較大,由於股市的波動,在質押前一定要了解其風險。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平頂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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