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單質押效力範圍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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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倉單質押效力範圍是怎樣的

倉單質押效力範圍是怎樣的

倉單質押擔保的效力範圍包括其所擔保的債權範圍和倉單質押標的物範圍。關於倉單質押所擔保的債權範圍,我國現行法上並無明確的規定,但《擔保法》第81條規定:“權利質押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第一節的規定。”而該法第67條規定:“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因此,倉單質押自應當準用該條之規定。

據此,倉單質押所擔保的債權範圍,除倉單質押合同另有約定外,應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這裏有疑問的是,質物的保管費用是否屬於倉單質押擔保的範圍。在動產質押中,質物的保管費用是質權人在佔有質物期間,為保管質物所出去的必要費用。但在倉單質押中,由於轉移佔有的並不是倉儲物,而只是倉單。而一般地説,保管倉單無須支出費用。所以,在一般情況下,倉單質押所擔保的債權範圍並不包括質物的保管費用。當然,如果質權人將倉單委託他人(如委託銀行等)保管而需要支出一定費用的,該費用的支出只要是合理的,也應屬於倉單質押所擔保的債權範圍。倉單質押標的物的範圍即為倉單,當無疑義。

如前所述,倉單本身並無多大意義,有意義的是記載其上的財產權利,因為倉單與記載其上的財產權利是合為一體,不可分割的,故而倉單設質之後質押擔保標的物範圍限於倉單並無不妥。另外,依《合同法》第390條的規定,倉儲物的保管人對入庫倉儲物發現有變質或其他損壞,危及其他倉儲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除催告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做出必要的處置外,在緊急情況下,保管人可以做出必要的處置。保管人對倉儲物的處置多為將其變價,從而保管倉儲物的代位物。由此若該倉單已經設質,則該權利質權仍存在於該代位物上;如果倉儲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沒有提取倉儲物,則保管人有權將倉儲物依法提存,於此情況下,倉單質押的效力仍存在於該提存物上。質言之,如果倉儲物有代位物或者提存物的,則倉單質押的效力仍及於該代位物或者提存物。同時,如果倉儲物生有孳息的,則倉單質押的效力也及於該孳息。

二、倉儲物的保管人有哪些效力

倉單質押對倉儲物的保管人是否發生效力,因現行法上沒有明確規定,所以不無疑義。質押對人的效力一般僅限於質押合同的當事人,但在倉單質押似有不同。我們認為,倉單質押對倉儲物的保管人亦發生效力,只是不如其對質權人和出質人那麼強而已。

倉單質押對保管人的效力主要表現在如下兩個方面:

第一,保管人負有見單即交付倉儲物的義務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倉單持有人可以憑藉所持有的倉單向保管人請求交付倉儲物,而保管人負有交付倉儲物的義務。因而,在倉單質押中,當質權人的債權到期不能獲清償時,質權人便可以向保管人提示倉單請求提取倉儲物從而實現倉單質押擔保。從此意義上講,倉單質押的效力及於保管人。

第二,保管人享有救濟權。依合同法原理,倉單持有人提前提取倉儲物的,保管人不減收倉儲費。因此,質權人在實現質權時,儘管倉儲期間尚未屆滿,保管人也不得拒絕交付倉儲物。但是,如果由於質權人提前提取倉儲物而尚有未支付的倉儲費的,保管人得請求質權人支付未支付的倉儲費。當然,質權人因此而為的支出應當在倉儲物的變價之中扣除,由債務人最後負責。若質權實行時,倉儲期間業已屆滿,保管人亦享有同樣的救濟權,由質權人先支付逾期倉儲費,債務人最後予以補償。

上述就是對倉單質押效力範圍的具體介紹,按照規定倉單所擔保的債權範圍主要就是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當然,作為倉儲關係中的保管人,其也是有一定的權利和義務的,這方面的內容,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講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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