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抵押登記擔保期限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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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動產抵押登記擔保期限怎麼確定?

不動產抵押登記擔保期限怎麼確定?

不動產抵押登記擔保期限與主債權的期限一致,根據當事人約定或法律規定,抵押權人能夠行使抵押權的有效期間,即抵押權有效存續期間。抵押期限對抵押權產生作用,突出表現在時效的有關規定是否適用於抵押權,此點在理論上歷來存在肯定説與否定説之爭。肯定説,時效之適用客體為一切民事權利,抵押權當包含其中,而否定説則認為,時效僅對於請求權適用,物權請求權可以作為時效客體,但物權本身則不能適用時效的規定。  我國《擔保法》第52條明確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

民法通則中規定有訴訟時效,該時效只適用於權利受到侵害時的請求權,因而抵押權不因訴訟時效屆滿而消滅。但是,對於抵押權所擔保的主債權已過訴訟時效時,從法理上講我們的法律應當借鑑上述國家的立法對抵押權的效力期限作一定的限制。可能正是從這一考慮出發,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2月8日公佈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後,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後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二、不動產抵押登記生效

《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不動產抵押合同成立即生效,但不動產抵押權需登記後才生效。不動產抵押合同何時生效,《擔保法》實施之前有三種規定。一種規定自簽訂之日生效,一種規定為辦理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還一種規定自公證之日起生效。《擔保法》參照國際通行作法,規定以房地產為抵押標的物的抵押台同"自登記之日生效:同時《擔保法》對土地使用權和房屋、其他附着物的抵押登記部門作了規定。但對登記期限登記費用等並未規定。實踐中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限大都是半年或者一年,這樣,使得抵押人要不斷辦理延續登記手續和再次交納登記費用,影響了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積極性。

不動產若是想要抵押,需要辦理登記手續,任何不動產都是可以抵押的,在抵押期間可以作為擔保。我國擔保法也明確規定,不動產抵押擔保的期限與主債權的期限是一致的,若是主債權消失,那麼擔保就會自動失效,抵押關係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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