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債務履行期限延長抵押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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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債務履行期限延長抵押擔保

就債務關係而言,通常雙方都會約定債務的履行期限。但是,不免會出現債務不能按時償還的情況。因此,面對這種情況,主債務履行期延長十分常見。那麼,主債務履行期限延長抵押擔保繼續有效嗎?下面就由本站的小編為大家做一下具體的介紹吧。

一、主債務履行期限延長抵押擔保繼續有效嗎?

擔保合同系主合同的從合同,訂立擔保合同時,擔保人是根據主合同的內容及相關情況而自願作出意思表示的,主合同內容的變化,有可能改變擔保人據以訂立擔保合同的基礎,如讓擔保人承擔超出其訂立擔保合同時所承諾的責任範圍內的責任,必然損害擔保人的權益,同時也缺乏法理基礎和法律根據;但是不能就此認為未經擔保人同意主合同內容的任何變動均導致該後果。如有些主合同的變化對擔保人的權益沒有任何不利影響,甚至減輕了擔保人的責任,在此情況下免除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對債權人有失公正。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百九十五條  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後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這種情況下雖然未加重擔保人的義務,但在計算擔保物權的存續期間時應當注意一個問題。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後,擔保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後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計算擔保物權的存續期間時對擔保人來説仍應從原主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後開始計算訴訟時效。債權人應在該訴訟時效完成後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否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從延長後的履行期限屆滿後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擔保物權的存續期間亦向後順延,則有可能加大擔保人的風險責任,這種風險責任是擔保人不應承擔的。

二、抵押擔保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由此可以看出抵押擔保的特點在於: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債務人自己。這與保證不同,在保證擔保中,債務人自己不能作為擔保人。

2、抵押物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這與質押不同,質物只能是動產。

3、抵押人不轉移抵押物的佔有,抵押人可以繼續佔有、使用抵押物。這也與質押不同,質物必須轉移於質權人佔有。

4、抵押擔保以抵押權人(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而實現。優先受償權是抵押權的核心內容。

5、抵押權的行使必須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

由此看來,抵押擔保主要是以物為擔保,來保證債權人的權益。此外,主債務履行期限延長抵押擔保是否有效的關鍵在於保證人是否同意。如果保證人並沒有同意債務人與債權人延長主債務履行期,那麼,就保證人而言保證期間並沒有改變。如果您還有什麼這方面的問題,歡迎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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