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打官司的流程怎麼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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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糾紛打官司的流程怎麼走的?

經濟糾紛打官司的流程怎麼走的?

(1)起訴和受理

起訴是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合法權益,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案件的行為。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因此,起訴才可能引起訴訟程序,使訴訟活動開始。起訴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只有有效地行使起訴權,才可能使人民法院啟動訴訟程序。

(2)審理前的準備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應當進行審理前的準備。包括: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組成合議庭並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核對訴訟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3)開庭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審判一般應當公開進行。審理過程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徵詢原告,被告,第三人意見;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判決。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4)判決和裁定

法庭辯論終結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判決一律公開宣告。

二、經濟糾紛案件怎麼處理?

經濟案件的處理主要有仲裁和訴訟兩種方式。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或者發生之後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自願將他們之間的糾紛提交給雙方同意的仲裁機構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以解決糾紛的方法。仲裁有以下幾點特徵:

1、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願為前提;

2、仲裁機構是民間性的組織;

3、仲裁的裁決具有強制性的法律效力;

4、仲裁過程和結果具有保密性;

5、仲裁具有快捷性。

綜合上面所説的,經濟糾紛在打官司時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走,必須要先寫起訴狀,再者就提交相關的材料,只要獲得通過就可以依法的判決,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準備好,如果證據不齊全的話,那麼法院是不會受理自己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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