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權取得應如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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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質押權

質押權取得應如何進行?

含義: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質押權的善意取得: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轉質權人是指因轉質而取得質權的人。適用善意取得,但是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向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兩種。

1、動產質權是指可移動並因此不損害其效用的物的質權;

2、權利質權是指以可轉讓的權利為標的物的質權。

二、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1、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4、擔保的範圍;

5、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

三、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1、匯票、支票、本票;

2、債券、存款單;

3、倉單、提單;

4、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5、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6、應收賬款;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四、質押權的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的標的物限於動產。

2、質權人取得動產的佔有。

3、須以設定質權為目的。

4、質權人須為善意。

五、以下幾類動產不適用善意取得:

1、登記為對抗要件的特殊動產,

2、貨幣,

3、記名有價證券,

4、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

六、質權人取得動產的佔有的三種佔有方式:

1、現實交付,現實交付可以由質權人自己佔有,也可以由質權人的代理人佔有;

2、簡易交付,即質權人已經佔有動產,質押合同成立時,視為交付成立;

3、指示交付,即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質人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質權人,以代替交付。

當然,凡事都應以誠信為主,質押權只是為我們實現承諾的一種法律保障,目的是為了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畢竟,沒有人希望自己的財產受到無端的損失。以上就是關於質押權取得的詳細介紹,如果您還有關於質押權取得的其他問題,或者與法律有關的問題可以諮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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