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單質押被法院凍結合理嗎 - 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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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存單質押被法院凍結,那麼這一現象是否合理就是很多人關心的問題?對於存單質押被法院凍結合理嗎這一問題的答案是合理。這其中的主要理由是在存單被質押給了銀行後,銀行的優先受償權並不能阻止法院對其進行凍結、扣劃。

存單質押被法院凍結合理嗎?為什麼?

一、存單質押被法院凍結合理嗎為什麼

如果存單被質押給了銀行,銀行就會享有對質押存單資產的優先受償權,不過其中的所有權仍然歸屬原所有權人,所以銀行的優先受償權並不能阻止法院對其進行凍結、扣劃。所以存單質押被法院凍結是合理的。

二、允許法院凍結,有什麼好處

在銀行(質權人)已經實現自己的債權後,存單就失去了擔保功能,成為普通財產,凍結後就有利於保障凍結申請人的權利,可以申請執行,即直接扣劃以實現債權。但是,當銀行滿足實現質權的條件時,可以向銀行申請解除凍結,此時,凍結申請人的債權要次於銀行的質權,法院應當解除凍結,同時,法院為了避免銀行與出質人勾結,虛構出質法律關係,可以要求銀行提供擔保,只要銀行的質權是真實的,提供擔保就是無風險的,是應該的。其次,從理論上講,法院也可以對出質存單直接扣劃,但要優先償還銀行的債務,只有在存單金額大於其擔保的債權時,超過的部分才能直接扣劃給凍結申請人,但實踐中,一般存單質押所擔保的債權都是等於或者大於存單金額,所以扣劃沒有實際意義。法院不能拋開銀行的質權,直接全部將存單金額扣劃走,因為這樣的話就讓銀行的質押沒有任何實際意義,破壞了擔保物權制度存在的價值,違背了“物權大於債權”的原則。

三、存單質押被法院凍結的相關條例有什麼

存單質押一般是借款人以存單作為質押,從貸款銀行取得一定金額貸款,並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一種信用業務。其性質與銀行承兑匯票保證金一樣均是質押。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對銀行承兑匯票保證金採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可見對於設有物權擔保的財產,法院仍有權採取凍結措施。雖然物權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擔保物權人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這並不意味着排除其他債權人的權利。在擔保財產優先受償後或擔保物已喪失擔保功能時,如債務人已經償還擔保物權人的債務時,擔保財產未處在凍結狀態,將會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所以即使存單已經質押給銀行,凍結也並不是沒有任何意義。

對於質押存單法律沒有具體的禁止規定,是可以扣劃的。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的司法精神,應是不贊同扣劃。事實上如果擔保財產未喪失擔保功能,扣劃也沒有任何實際意義。因為存單質押貸款本是債務遠高於質押的財產,且銀行享有優先受償權,法院扣劃,也償還不了銀行的債務,更無法彌補其他債權人的損失,徒勞無益。

綜上所訴,存單質押後,雖然質押存單資產的優先受償權歸銀行所有,但是法院仍然可以依法對銀行承兑匯票保證金採取凍結措施,即存單質押被法院凍結是合理的。銀行質押擔保存單兑現前被人民法院裁定凍結是合理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南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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