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存單質押凍結 - 相關知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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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期存單質押凍結

定期存單質押凍結,相關知識有哪些

存單質押一般是借款人以存單作為質押,從貸款銀行取得一定金額貸款,並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一種信用業務。其性質與銀行承兑匯票保證金一樣均是質押。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對銀行承兑匯票保證金採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可見對於設有物權擔保的財產,法院仍有權採取凍結措施。雖然物權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擔保物權人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這並不意味着排除其他債權人的權利。在擔保財產優先受償後或擔保物已喪失擔保功能時,如債務人已經償還擔保物權人的債務時,擔保財產未處在凍結狀態,將會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

對於質押存單法律沒有具體的禁止規定,是可以扣劃的。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的司法精神,應是不贊同扣劃。事實上如果擔保財產未喪失擔保功能,扣劃也沒有任何實際意義。因為存單質押貸款本是債務遠高於質押的財產,且銀行享有優先受償權,法院扣劃,也償還不了銀行的債務,更無法彌補其他債權人的損失,徒勞無益。

二、存單質押方式

1、以自己或他人的定期存單做質押從金融機構貸款;

2、自然人之間或者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法人、其他組織相互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由債務人以自己所有或是第三人所有的存單作為債權的質押擔保。用於向金融機構貸款質押的存單,貸款機構會在核實存單的真實性以後,通知出具存單的存款銀行辦理資金凍結即登記止付手續,俗稱“核押”,並與借款人簽訂質押貸款合同,同時將存單保存在貸款機構手中,以防止存單所有人在借款人歸還全部貸款本息之前將存款提走。第二種方式中,債務人為向債權人(非金融機構)擔保自己的履約能力,把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存單交由債權人佔有,以此作為自己的債務能如期履行的擔保,並與債權人約定,在債務到期後,如債務人不能全部履行債務,則債權人可以此存單上的款項優先受償。此兩種方式的質押在我國法律上稱之為“權利質押”或“權利質權”,其中存單質押的相關規定分別見於我國《擔保法》第75、76條《擔保法解釋》第100-102條和《物權法》第223、224條。

定期存單質押凍結是可以的,對於設有物權擔保的財產,法院有權採取凍結措施。存單質押可以採取以自己或他人的定期存單做質押,由債務人以自己所有或是第三人所有的存單作為質押擔保兩種方式,我們在進行存單質押時要注意其中存在的風險,更多的法律知識文章中不能一一介紹到,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渭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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